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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募基金产品、资管产品、增值税事项的告知函

作者:CFCGroup 时间:2017-12-29 来源:CFCGroup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等(以上合称《通知》)规定,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税率缴纳增值税。

 

我司作为有关基金的管理人,将按增值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税务机关的要求对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相关应税收入,计算所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应缴纳金额,并从基金资产中予以扣划支付前述税费。

 

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司向投资者分配的私募投资基金收益为扣除全部增值税及附加后的收益,同时将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相关主体的纳税申报,部分私募投资基金收益率有所下降。

 

如后续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调整变化,按国家最新规定处理。

 

敬请投资者知悉!

 

华夏未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9日